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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交通安全

zmhk 2024-05-17 人已围观

简介城市交通安全       感谢大家给予我这个机会,让我为大家解答城市交通安全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一系列与城市交通安全相关的问题,我将全力以赴地回答并提供有用的信息。1.交通规则知识大全2.第十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了,哪些交通安全问题值得关注?3

城市交通安全

       感谢大家给予我这个机会,让我为大家解答城市交通安全的问题。这个问题集合囊括了一系列与城市交通安全相关的问题,我将全力以赴地回答并提供有用的信息。

1.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2.第十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了,哪些交通安全问题值得关注?

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4.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5.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城市交通安全

交通规则知识大全

       1、车顶放自行车

       有不少喜欢自驾或者是野外游玩的车主喜欢在汽车顶上放一台自行车,无论是开车还是骑车都非常方便,但是车主知不知道,现在交规规定车顶行李架载货的长度,从车顶算起就不能超过0.5米,所以如果车主将自行车立着放在车顶上就会被罚款。

       2、红、绿灯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了等一等”这是个交规常识,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绿灯都能通行的,就如前方交叉路口堵车时,就得依次停在后面等候通过,并不是看到绿灯就通行。不然也是要被罚款扣分的。

       3、停车的距离

       有些车主反映说,搞不清楚为什么在街边停车时被罚款了,觉得也没有违章,搞得莫名奇妙。现在国家为了整治街边各道路停车不规范的现象,对车身右侧至街道边缘超过30厘米的车就会做出违规停车的处罚,所以我们停车的时候需要注意这点。

       4、虚线可以压线,就是可以过去,边上有倒三角“让”字,所以是减速让行路口,单根白色实线是停止线,俩根白色实线是停车让行线,俩根白色虚线是减速让行线。

       5、让特种车辆先行

       在马路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警灯闪亮、警报呼叫的车辆,这些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或工程车抢险车等特各车辆。特种车辆担负着特殊紧急任务。交通法规规定;一切车辆和行人都必须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抢险车先行。

扩展资料:

       交通道路上用“交通标线”划出车辆、行人应走的规则:机动车走“机动车道”。在马路上,我们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交通标志。它们用图案、符号和文字来表达特定的意思。告诉驾驶员和行人注意附近环境情况。

       这些标志对于安全车非常重要,被称为“永不下岗的交通警”。警告标志“它是警告车辆、行人注意危险地段、减速慢行的标志。禁令标志:它是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某种交通行为的标志。指示标志:它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的标志。

       指路标志:它是传递道路方向、地点、距离信息的标志。辅助标志:它是主标志下,对主标志起辅助说明的标志。我们应该熟悉并爱护这些标志,不能任意损坏或在上面乱涂乱画,并且自觉遵守这些标志的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交通安全

       

第十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了,哪些交通安全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现代国际大都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坚持以人为本、文明交通,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坚持绿色智慧交通理念,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协调发展,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坚持依法治理,全面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机关,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每五年组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并与其他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可以决定实施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种类调控;

       (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

       (三)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

       (四)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的交通拥堵治理措施的,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指导会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行业标准的制定、宣传和实施,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技术、设备。第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媒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开展交通专项研究,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对城市道路沿线的以及其他可能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交通影响评价意见,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第十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了,哪些交通安全问题值得关注?下面我们针对这个问题来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一、对交通安全认识不足。

       目前,公共交通安全事故的经常发生与交通参与者缺少道路交通安全安全防范意识密切相关。

       针对机动车驾驶者而言,我国机动车驾驶者数量大,增长快,造成驾驶者素质参差不齐。同时,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是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二、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足。

       、城市道路作为基础设施,在交通安全中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在我国许多大城市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对落后,跟不上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城市道路资源短缺、交通拥挤、人车混合、机非混合等问题。非机动车、机动车、行人争道非常普遍。

三、缺少道路交通安全安全风险管理和运行机制。

       我国公路交通安全风险控制管理参差不齐,政出多门的情况尚未完全解决。一是职能分工过细,缺少统一权威的综合管理体系;二是职能重叠,协调困难,区域和部门缺少一致的理解和行动。

四、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与此同时,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安全法治建设存在立法水平低、可操作性差、执法难度大等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

五、城市道路安全主题教育存在不足。

       公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仍存在盲点和弱点。公路安全教育对象范围有限,主要针对机动车驾驶者、非机动车驾驶者、行人等。与此同时,公路交通安全教育体系不健全,常规教育缺失,教育的可持续性与定性分析不够。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便利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所辖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责。第八条 本市推广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道路交通管理方法,运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区域交通安全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互联互通、会商研判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十条 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本市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创新,坚持部门协调联动,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通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多种方式,营造安全、有序、畅通、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机动车登记、核发驾驶证、维护交通秩序、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推行预约、“一站式”等便民措施。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多种媒介,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路况、交通拥堵指数等信息,为社会提供交通信息引导服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技术监控应当公开进行;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认后,应当按照规定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驾驶培训学校、交通运输企业、客运场站、营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应急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指导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以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维护所辖道路、桥梁、隧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良好,消除隐患、防范事故。

       专业运输单位和车辆较多的非专业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加强车辆运输安全管理、营运场所秩序管理。

       快递、即时配送等企业应当加强对配送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监督配送人员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和宣传教育。

潍坊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设计规划存在缺陷

       现代化交通建设进程的加快,各类道路建设日新月异,但受设计规划、地理环境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大多数道路建设是在原有的道路基础上改建或扩建,部分道路防护措施不到位,规划设计存在较大缺陷,造成人车混行、路况复杂,达不到车流、人流安全通行的要求,埋下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2、路面交通设施不配套

       受综合协调机制、设施更新维护、道路翻修养护等方面因素的影响,道路建设部门在开展道路修建和日常维护工作中,导致道路交叉口、信号灯、限速标志、减速带、标牌、标线等设施不够完善,不能起到对驾驶人的预先警示作用。

       3、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不高

       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对交通安全认识肤浅,不能自觉遵法守规,在驾驶车辆时存在着侥幸心理,随意变道、违反禁令标志、超速、超员、超载、酒后驾驶、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也成为人为性的道路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的注意事项:

       1、改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环境的改善主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方面改善道路环境,使驾驶员具有良好的行车视距和不断变化的视觉效果,改善使驾驶员产生疲劳、烦躁的单调环境;另一方面改善交通流环境,尽量保持良好的稠密程度,且尽量避免混合型交通流。

       2、完善道路安全设施

       道路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分隔带、安全护栏、交通标志、标线、视线诱导设施和防眩设施等,对于城市交通还包括行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交通安全岛等。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建设完善智慧交通系统,实行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高通行效率。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教育、农业农村、商务、气象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车辆所属单位应当依照《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六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及时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气象预警等公益信息。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协助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等警务辅助工作,但是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第八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并按照临时通行牌证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

       车辆登记后,领取机动车号牌时应当交回临时通行牌证,未按照规定交回的,临时通行牌证第二日失效。第十二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加装、改装高音喇叭或者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

       (二)安装和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监测的装置、材料;

       (三)拆除或者改装消音装置;

       (四)车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等,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或者****变更的,应当自迁移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重点车辆驾驶人信息,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对车辆属性进行认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对车辆属性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鉴定。第十七条 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疾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驾驶证;驾驶人不能到场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注销。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规定定期交换相关信息。

       好了,今天关于“城市交通安全”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城市交通安全”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